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河道、河堤通道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