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有效

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河道、河堤通道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拆除。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