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未经批准占用、挖据城市边路或超期、超占、超挖城市道路的,视情节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实际占用挖掘或超期、超占、超挖的时间和面积处以城市道路维修费二至十倍的罚款。

占用、挖掘河堤通道的按上款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