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一)未经批准占用、拆毁防洪设施和改变使用性质的;(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道路进出口的;(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走向的;(四)未经批准拆除、迁建、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