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一)未经批准占用、拆毁防洪设施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二)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新开或封闭道路进出口的;

(三)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未经批准新建、扩建、改建城市排水设施或改变排水走向的;

(四)未经批准拆除、迁建、占压城市排水设施的。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