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一)未经批准占片用、拆除、移动城市通路照明设施的;(二)未经批准将专用排水设施或其它排水设施接入城市公共排水设施以及将污水、雨水管道混接的;(三)未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掏捞砂石、取土、堆物作业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