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九条有效各种履带车及其它超限车辆确需通过城市道路时,必须事先报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批准。采取有效的技术安全保护措施并缴纳道路修复保证金后,在管理人员的监督下,按指定的路线和时间通行。车辆通行后,道路确未损坏,在一月以内,必须退还道路修复保证金。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