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第十七条有效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五年内不得挖掘。确需挖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道路挖掘费按标准加收二至十倍。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