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挖掘城市道路抢修的,应在挖掘的同时报告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公安局,并在七日内补办手续。故障排除后,应在规定时间内按标准修复道路。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