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确定负责人,并由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五日前到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书应当由负责人签名,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
(二)起止时间、路线和集合、解散地点;
(三)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更换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以信函、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理。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