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时间的二日前,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举行时间的二日前到主管机关接收决定通知书。逾期不到主管机关接收或者拒不签收的,视为撤回申请。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