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处罚第九条已废止因毒品违法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或行政处罚后,又进行毒品违法行动,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从重处罚,并由公安机关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