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处罚第十条已废止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吸食、注射毒品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实行劳动教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