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行劳动教养,并由公安机关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容留、介绍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故意为他人提供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的;

(三)非法买卖、运输罂粟籽、罂粟苗和其他毒品原植物种籽、幼苗的;

(四)强迫、诱使他人售给、注射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或者开具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处方、证明以骗取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