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一条已废止被责令限期自行戒毒的人员,要按照公安机关的要求定期报告戒毒情况。被责令限期自行戒毒人员的亲属和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对被责令限期自行戒毒的人员做好帮教工作。公安机关对被责令限期自行戒毒的人员要加强管理、教育和定期检查。被责令限期自行戒毒的人员在限期内没有戒除毒瘾的,送戒毒所强制集中戒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