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措施第二十条已废止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在看守所、收容教育所等羁押场所羁押的,由公安机关负责对其强制戒毒;被移送劳动改造、劳动教养的,由劳改、劳教部门负责对其强制戒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