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措施第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戒毒所。对于被送交戒毒所强制集中戒毒的人员,戒毒所必须接收。对被强制集中戒毒的人员的管理和教育,由公安机关负责;检查和治疗,由卫生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