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三章 戒毒措施第十六条已废止对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人员,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送戒毒所强制集中戒毒,期限为3个月到6个月,因戒毒需要延期的,经原作出强制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期,但实际执行期限不得超过1年;毒瘾较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自行戒毒。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