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处罚第十三条已废止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向有关机关或所在单位主动交待问题,坦白供述自己的违法犯罪事实,或者检举他人违法犯罪事实以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