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废止

强迫、引诱、教唆、欺骗未成年人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因毒品违法犯罪行为被处罚后又犯罪的,或者国家公务员及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从重处罚。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