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二章 处罚第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任何地方非法种植罂粟或其他毒品原植物。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小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3000元以上罚款;对非法种植的毒品原植物,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公安机关强制铲除,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已经自动铲除的,可免除处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