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管理人员,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建筑业企业的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应接受培训,经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按规定统一核发相应的岗位证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