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下列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等级,经国家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后,向工商行政主

管部门注册登记,申请营业执照:

(一)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业企业(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企业);

(三)建设工程监理、建设工程代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等机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