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十条已修改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并接受颁证部门的资质年度审查。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合并、分立、解散等,须于变更后30日内,向原核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