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第二章 资质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十六条已修改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6个月以上,建设单位应当在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发证部门报告,并按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中止施工1年以上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报经原发证部门核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