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省外、境外企事业单位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须持有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到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办理资质验证手续。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