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第八条已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是:(一)应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当事人委托,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三)接受当事人委托,参与仲裁活动和非诉讼法律事务;(四)接受被告人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担任不需要侦查的、告诉才处理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五)根据双方的意愿,主持调解诉外纠纷;(六)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文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