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基层法律服务所通过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宣传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基层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