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