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基层法律服务所,是指在乡镇、城市街道设立的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中介组织。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是指依据本条例取得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从事法律服务的人员。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