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九条已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应当公开业务范围、收费标准和工作守则,主动接受当事人和群众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