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已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合格的,方可继续开业或执业。年检的具体办法,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另行规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