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四条已修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只能在一个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开展服务时,须持当年有效执业证和所在法律服务所的介绍信,实行亮证服务。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