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三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条件,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的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证;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