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三章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第十二条已修改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下列离退休人员,可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一)离任2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二)曾专门从事法律研究、法学教育二年以上;(三)曾专门从事立法业务工作二年以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