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修改

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的下列离退休人员,可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一)离任2年以上的法官、检察官;

(二)曾专门从事法律研究、法学教育二年以上;

(三)曾专门从事立法业务工作二年以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