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品行道德良好,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三)年满20周岁以上,身体健康;

(四)有法律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市、州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三个月以上法律知识培训,省司法行政部门统一考试,取得合格证。

受过刑事处罚的,被开除公职未满五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或者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不得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