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条例/第二章 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第十条已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展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财政、司法行政部门共同制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