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已废止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公安、国土、城建、规划、工商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行使职权,积极配合做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