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公路路产赔偿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制定;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的标准,由省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物价部门制定。收费票据必须使用省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省财政监章的专用票据,票据由省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发放。

收取的公路路产赔偿费、公路路产占用费和接道费,应专项用于公路路产的恢复和公路养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挪用、滥用和截留。

罚没收入的收缴办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