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