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主要责任人由其主管机关追究行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