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撤除收费设施,逾期不撤除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撤除,费用由设置者承担。对擅自在公路上设置的障碍物、堆放的物件材料,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清除,当事人不能清除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代为清除;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事后立即通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处理。对损害公路路产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可以扣押车辆、工具。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