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对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对公路路产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并可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