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

(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

(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

(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