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保护第三十条已废止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还应遵循以下规定:(一)禁止在高速公路上设置平交道口;(二)禁止铁轮车、履带车、垃圾车、教练车、拖拉机、非机动车以及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三)禁止低于规定时速的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四)禁止在高速公路上乱停车辆,占道行驶,摆摊设点,上下乘客;(五)禁止在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30米和立交桥通道边缘50米内修建永久性设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