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三章 路产保护第十九条已废止铁轮车、履带车以及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不得在铺有路面的公路上行驶。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按照原公路技术标准及时修复或赔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