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超过公路和公路桥梁、隧道、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任意通行。必须通行的,须经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批准并发给通行证。对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线路、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超限运输单位,应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缴纳为保障超限车辆能通行而采取技术保护措施和修复损坏部分所发生的费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