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第八条有效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中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