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