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无收费许可证或不亮证收费的,不使用法定专用收据收费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或吊销收费许可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