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对有价格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因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的价款;不能或不宜退还的,由物价部门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