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六)项规定,拒绝按照规定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责令其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处以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