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