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三)项规定,不执行明码标价制度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根据情节,可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